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校研字﹝2022﹞10 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缓解临时困难,使之能安心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
第三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为每生每次1000-3000元。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二)学习勤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
(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五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参考标准:
(一)本人遭受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2000元。
(二)本人遭受严重的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家庭遭受到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家庭出现经济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3000元。
(三)有其他需要资助的情形,根据困难程度给与相应资助。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一)因个人原因发生失窃被盗、宿舍火灾等情况而致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生活中铺张浪费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的;
(四)当年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填写《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交学院初审;
(二)学院核实学生困难情况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八条 研究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学校将追回临时困难补助,并将相关学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校研字【2015】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