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教 育部等五部委《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 (教高〔2023〕1 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优化普通 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的通知》(鄂教高函〔2023〕14 号)精神, 构建与学校“十四五”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本科专业体系,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凸显特色、需求导向” 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调整专业数 量与结构,重点突出专业就业率、转专业率、第一志愿报考率、 生师比等指标,逐步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 互动。
第三条 学校围绕拔尖创新型、卓越应用型、交叉复合型人 才培养目标,推进专业在层次、数量、类别上的整体优化。加强 基础学科专业建设,探索基础学科拔尖人才自主培养模式;加强 现代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建设,培养急需紧缺的卓越应用型 人才;大力发展新文科、新工科交叉学科专业,推进微专业建设, 培养高水平交叉复合型人才。基于学校现有专业总数,分两年推 进专业优化,每年调整 10%左右专业布点,调整专业 6—10 个。 到 2025 年,优化调整 20%左右专业布点,招生专业控制在 75 个以内。
第二章 调整依据
第四条 优先调整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及省教育 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第五条 优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急需学科专业布局,学科专 业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 部署,专业调整重点考虑专业就业率。
第七条 转专业率体现专业学生需求情况,专业调整综合考 虑转专业申请率和专业转出率。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自主 选择分流专业,结合专业分流实际情况调整专业。
第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率反映专业生源情况,结合学校招生 分布实际,主要参考省内专业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在该专业初始 计划人数的占比。
第九条 师资队伍应满足专业发展需要,专业生师比应符合 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立校院两级专业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本科专业优 化调整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具体落实 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学院申报新专业应做好论证,调整专业应 服从学校大局。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加强专业建设,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根据本办法中的调整依据开展 专业办学状态评估,对相关专业做出预警、停招或撤销等专业调 整意见。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执行。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本科专业 优化调整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