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教字〔2012〕50号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2月31日
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出综合性、探索性较强的优秀教学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除执行本办法之外,还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及其成果等同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其成果。
第四条 教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立项
第五条 按照学院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培育成果的原则,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立项每年进行1次,在校级项目立项的基础上择优或重组推荐申报省级教研项目。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1、申请者为湖北大学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参与过项目研究,其中,对长期在教学一线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的骨干教师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2、申报的项目已有一定的改革实践和研究基础,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
3、项目选题能反映现代教育思想,体现教育改革精神,围绕我校人才培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4、项目组成员结构、分工合理,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能胜任本项目的研究工作;
5、在研尚未结题的教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1、学校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立项指南,阐明本年度教学研究的总体思路及申报要求;
2、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经相应教学指导委员会初审并同意推荐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多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若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由牵头人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3、项目组提交申请书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提交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除临时、重大委托专项之外,申报项目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
2、教务处对全校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分类、预审;
3、采用校内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评审与校外专家评审意见相结合的综合评审办法;对符合立项范围、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的教研项目给予校级立项;
4、审议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参照有关办法和程序,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教研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的调整,程序如下:
1、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申请;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资料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审批备案: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其负责的项目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
第四章 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教研项目一经获准立项,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湖北大学教研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国家级和省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按有关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课题结项1次。项目研究期满,取得预期成果,项目组按要求向教务处提交《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装订成册的相关成果材料。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为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专著(译著)、教材、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报告(有证书或说明材料)、课件、软件、调研报告、应用单位证明成果实践效果良好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公示。结项结果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结项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学校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继续资助事宜。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结项。
第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时,须向教务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级、省级教研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资助,对于省级以上项目,学校将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是财政性专项资金,有别于科研课题经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用于与福利性、招待性的开支,使用范围如下:
1、开展国内教学调研或教学研讨会的合理支出费用;
2、教学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专用软件购置费;
3、与项目有关的教学研究论文、著作出版费;
4、与项目有关的教学改革实验、小型设备及耗材、网络建设等费用;
5、项目结题或成果鉴定费;
6、成果交流推广、媒体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7、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后续经费。对于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将撤销或终止项目,停止资助,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资助经费,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其他研究立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配套资助,开展有针对性地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6号)同时废止。
校对:黄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