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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继教字[2012]23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2月31日

    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成教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我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函授站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当年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如实填写《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卡片》及《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登记表》,交录取通知书原件,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对、整理,并将异动信息及时在计算机学籍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函授站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注册之日算起,不得超过3周,超过者应予退学。凡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参加学习活动的凭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发。学生办理毕业、转学和退学手续时,要将学生证交回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符合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暂缓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道德修养。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业余学习的学生应坚持自学,认真完成作业,刻苦钻研,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等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对上述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要请假,需呈交请假条,由班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学习点。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违者以旷课认处。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其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考查课程不进行考试,学生平时成绩即最终成绩。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课程讨论、测验等组成,由授课教师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必须进行结业考试,形式可以为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其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2部分组成,学生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对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采用答辩评阅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课程结业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5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无法按上述2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2级评分制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提前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能随同该课程的补考进行,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学生无故缺考(包括补考)者,作旷考论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载,作不及格门数累计。

    第十七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一半以上或缺交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评出总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记“60分”。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转学籍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转站

    第二十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正当原因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自行联系,在征得我校、转入院校和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经省招办统一招生录取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有原校转学证明、录取档案、录取名册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证明(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及本人申请(新生报到前转学还需有录取通知书),而我校有适当的班级可插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者,不予转学:

    1.学籍状态为非“报到入学”的;

    2.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专科资格处于待清查的;

    3.转出、转入学历层次不一致的;

    4.转出、转入招生类型不一致,如录取为非医学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医学类专业,录取为艺术类专业不得转学至非艺术类专业等;

    5.毕业年级的;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转站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函授站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站学习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应从新专业一年级学起,原专业已修满两学年者,不得转专业;非师范类专业不得转入师范类专业;专科专业不得转入本科专业;高中起点本科专业不得转入专科起点本科专业。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予休学。如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任职单位出具证明,由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随同专业、同形式、同层次的下届学生学习。若无适当班级可编入,视其具体情况作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在1个月以内,如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学课程有一半以上(含一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当学年学习课程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累计7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未准予复学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8.函授生、业余生一学年累计旷课15天,事假30天以上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考试舞弊累计3次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开学后退学的学生,退费按《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受到任职单位和所在班级师生好评的学生,分别由学校或函授站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不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鉴定表须经函授站或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写出评语,交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毕业证,毕业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转入学生所在单位,载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并通过毕业鉴定,符合培养规格,则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函授学员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制定)、《湖北大学夜大学学员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9月制定)、《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2002年1月制定)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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