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教学实习、认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为加强各类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习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第二条实习教学的目的
(一)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增强学生对于相关专业、行业知识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社会需求的了解。
(二)扩宽学生视野,巩固和运用课堂教学所掌握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的状况,深入了解行业需求及发展动向,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增强专业认知,培养学生的敬业、创业、专业精神。
第三条实习教学的要求
(一)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及实习场所的基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知识的感性认识。
(二)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态势。
(三)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五)虚心向实习场所指导教师学习,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品德。
第三章实习教学文件资料
第四条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习教学、规范实习教学过程、检查实习教学质量、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实习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三)实习方式和时间安排。
(四)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安排。
(五)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实习教学档案是实习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实习教学活动结束后,各学院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各类与实习有关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情况基本表、实习日志、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工作日志、实习成绩册、实习情况分析表、实习活动照片等)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建立规范实习教学档案。
第四章实习教学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大纲的要求于上一年度制定下年度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各学院在实习前应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内容、方法与时间安排等。同时要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并宣布实习的组织领导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实习组织模式,采用校外与校内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学院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集中实习按1:15左右的师生比配备指导教师,分散实习按1:20左右的师生比配备指导教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学生自行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后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条实习责任教师须由教学经验丰富的,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开始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日程安排、经费预算、业务指导、安全保障等。
第十二条集中实习前由学院统一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保险。在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实习单位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应以信函、电话、网络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学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展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状况等。
第十四条选择实习场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
(二)运行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有安全保障。
(三)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四)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稳定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十五条全校的实习教学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实习教学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工作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教务处职责
(一)审定各学院制订的年度教学实习计划。
(二)检查各学院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三)协调全校实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第十七条学院职责
(一)组织落实当年的实习教学计划。
(二)组织实习大纲编写工作。
(三)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四)建立实习队伍的组织,确定实习的领导和指导教师。
(五)检查各实习队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六)实习前进行组织动员工作。
(七)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学院内实习经验交流会。
(八)申报下年度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对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思想与业务进行了解,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三)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四)注意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帮助。
(五)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六)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以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要求
(一)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
(二)在实习教师的指导下,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三)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员工,虚心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带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五)实习期间不得参与跟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六)遵守实习队伍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实习教学的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二十二条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实习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为全面了解实习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习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教务处不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组织管理、实习教学大纲及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检查方式为调阅各学院实习教学档案资料或深入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习经费由学校按自然年度下拨至各学院,由教学副院长管理使用,统筹安排,由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对集中进行的实习活动,由本次实习活动的责任教师做出详细预算,报教学副院长审核,经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集中使用,统一报销。
第二十六条对分散进行的实习活动,相关经费由教学副院长审核并经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以实习补贴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可以报销的实习教学活动经费包括学生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技术专家劳务费、会务费、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补贴等。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相关经费的支付和报销必须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湖北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1﹞23号)、《湖北大学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1﹞22号)、《湖北大学教育实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