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8]2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或行政拘留及以上违法违规处理;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至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修业期内所学必修、专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2.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参军入伍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
3.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或素质教育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校科发字〔2014〕5号)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
5.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及以上。
此类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毕业当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表决,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办理“返校补考”者,毕业当年返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士学位;办理“延长学制”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核。
第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位审核结论为“准予毕业、不授学位”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离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年达到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审核,审核结论报教务处复核。
2.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结合学院初审结论,对毕业生进行学位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对学位授予结论有异议者,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教务处复核后报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作为学位授予的终审结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