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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教字﹝2018﹞3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录取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未报到学生信息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1.因身体、家庭、出国学习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2.因创业需要(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认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3.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于报到前或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录取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不合格者,教务处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本学年度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六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选课、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参加教学活动,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八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周及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批准方销假。

    第九条  教师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实践环节)的特点,制定所授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勤办法并于开学初告知学生,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时计算。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入成绩,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以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制评定,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具体办法依据《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核前按规定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学生须报教务处备案。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者,即为缺考,缺考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缓考、缺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对相应的违纪行为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校学工字201715)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校际项目赴国(境)外交换学习、联合培养的学生,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国(境)学习计划,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出国(境)学习。学生返校后,需持国(境)外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教学字2015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有关程序,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40号)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按《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4号)执行。

    第十九条  转学按《湖北大学转学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43号)执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1.
    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
    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
    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4.
    因创业需要休学的(需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认定);
    5.
    其他应予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应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学院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的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六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的3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尚未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其申请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五月份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不含休学学生):
    1.  
    在规定学制的第一至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2.  
    在规定学制的第四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学分者,可结业离校,也可向教务处申请返校补考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受到学业警示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学生须留级重新学习原不合格课程。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的;
    2.
    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
    每学期开学一月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
    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将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依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按照审核结论颁发证书。

    第四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申请办理结业返校补考延长学制
    办理
    结业者,由学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
    办理
    返校补考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可在毕业当年返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课程合格、所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毕业、补授学士学位;所修学分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结业离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办理
    延长学制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核,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教务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一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和学位审核按《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办法》(校教字20167号)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按《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教字201517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具体办法依据《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245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校教字201737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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