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字[2006]26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术 道德 规范 通知
校对:孙翠娥
湖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防止学术腐败,营造公平、健康的学术氛围,造就一支学风严谨的高素质研究队伍,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从事科学研究的我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范。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外单位的研究人员,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湖北大学的,也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四条 正确对待科学研究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把学术价值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科学研究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六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填写各类课题申报表、报奖等材料的过程中应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构成本人作品的实质部分,不能影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以翻译、改编、汇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并发表的,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不得影响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参加作品创作,不得在作品上署名。尽量避免一稿多投,严禁一稿多发。
第八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争论中,应以理服人,不能谩骂、诽谤或进行人身攻击。在学术研究中,凡受到别人启发、帮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表示感谢。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九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十条 在科研项目的开题、论证阶段应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论文、专著应就所论证的课题概略地说明该领域他人的研究成果及研究现状。
第十一条 凡在科研成果中直接引用文献资料,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观点、数据、论述,须注明来源。引用文献为图书,须注明书名、作者、版次、页码、出版社;引用文献为期刊,须注明篇名、作者、卷期、出版时间。所有引文须认真核对,中间有省略的,须打省略号。凡转引文献,须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用。凡仅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能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得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时,应准确标明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三条 为执行学校(含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完成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或其他组织、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注明作者单位。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方式由合作作者约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申报。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接受有关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负责联合学校有关部门及相关学院(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主要指抄袭、剽窃及严重侵占他人成果),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学生,由违规者的导师及所在单位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研究生处、教务处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主要指抄袭、剽窃及严重侵占他人成果),取消其学位论文的答辩资格,同时追究导师责任。已获得学位者,由校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第十九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而长期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研处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退还项目经费及学校的配套费等一切经费;若影响学校其他人员申报该类项目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