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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科发字[2012]2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防科技 办法 通知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3月25日印发

    校对:肖 露

    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确保国防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防科研工业局、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保密、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项目。项目来源包括: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及海军、空军等各军兵种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二)国防科研工业局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及其它部委军工司(局、办)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四)上述各部门所属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部队、企业等单位委托我校横向协作的各类国防军工项目;

    (五)经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认定,作为国防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与学院等二级单位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学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应具备的各类资质的申请、报批;

    (二)制订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三)负责组织学校各类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负责国防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上报;

    (五)负责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申请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报成果奖励等;

    (六)负责国防科研基地的申请、立项、建设及业务管理。

    第六条 学院等二级单位是学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的洽谈、审查及实施;

    (二)负责为本单位国防科研项目提供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人员、安全保密设施及相关制度、措施等方面的保障;

    (三)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项目的保密及质量管理;

    (四)协助校军工办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和督促项目组按时报送有关项目的各种材料。

    第七条 国防科研项目负责人由学校在岗科研人员担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间拟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受学校及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所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写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立项合同;

    (二)编制项目的实施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军品用户及学校的要求,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并通过验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五)具体负责本项目的保密及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指南计划及委托书,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填写《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格式要求,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军工办审核统一申报。

    第九条 国防科研委托项目,由校军工办会同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对外洽谈及签订军工科研合同书或协议书。

    第十条 拟申报的重大项目,由校军工办组织有关专家先期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答辩,通过后方能申报。

    第十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院等二级单位联合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对跨院的项目,由校军工办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立项后,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分解,负责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子项目合同,由校军工办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获批或合同、协议生效后,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署《湖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校军工办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对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密教育、质量管理知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项目才能正式启动。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启动后,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综合信息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原定技术指标或合同、协议的规定。确因客观因素必须变更的,须经校军工办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经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计划的进展报告及其他书面材料,跨院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书面报告,由校军工办统一上报。

    第十 项目因故延期、中止、撤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校军工办提交书面报告,并对已做工作进行书面总结,由校军工办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关于成果鉴定或验收的规定要求,提供鉴定或验收所需的书面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及校军工办审查同意后,由校军工办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材料的内容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研制工作报告;研制技术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查新检索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经费的使用要符合预算,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防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必要时须接受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的保密及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从项目申报开始,就应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制度,特别要注意涉及军工项目的计算机及其它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切实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防科研项目的人员,如要公开发布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论文、技术方案或实验数据等,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并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立卷人在归档时应书面注明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密级,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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