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发字[2012]1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防科技 办法 通知
校对:肖 露
湖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防科技项目协作配套的管理工作,明确协作配套活动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责任要求,确保学校国防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学校和相关科研工作者的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学校技术或条件限制,必须通过外单位协作开发、合作研究、测试以及加工(以下简称“外协”)才能完成的国防科技项目,可经审批后进行外协配套。涉密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外协配套时,必须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不得向协作单位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第三条 不涉密的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草拟外协合同,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后,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涉密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提出外协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配套项目内容进行非密化处理,尽可能使外协的内容不涉密,并负责草拟外协合同,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后,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外协合同经过非密化处理后仍不得不涉密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先对外协合同(协作配套合同必须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进行定密报批,然后填报《湖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外协合同审批表》,协作配套单位的保密资格证书(承担我校委托的涉密外协科技合同的协作配套单位,必须具备与涉密等级相对应的保密资质)作为《湖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外协合同审批表》的附件提交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并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学校与涉密外协科技合同的承制方正式签署外协合同时,应同时签定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由我校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承担涉密科技项目,在对涉密科技项目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经费进行分解时,学校应同时与联合体内的其它单位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各自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涉及型号或原委托方对产品质量管理有要求的项目外协配套时,协作配套单位必须为我校的合格供方,其质量管理过程和资质符合我校和原委托方的要求。
第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应加强对外协配套项目的实施进展等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单位应密切关注项目执行过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具体负责与受托方进行项目合作,监督协作配套单位执行保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并按项目节点进行验收,确保学校的科研生产任务按节点完成。
第十条 当外协任务圆满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并按保密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回收资料和记录等,及时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