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启动“湖北省一流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突破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增强各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推进学校“十四五”发展目标稳步实现,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集中实施、分块进行、一次考完”的要求,对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等6个项目实行“多考合一”,通过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组织效能、分层分类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与诊断功能,科学引领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实现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业绩导向,突出实绩贡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筹不同项目,科学分层分类,实行分类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坚持政策激励,强化结果应用,实行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相结合;注重团队绩效,兼顾个体贡献,实行团队奖励与个人奖励相结合。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湖北大学2023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5个考核工作组,由校领导分别带队对各二级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一)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综合考核工作组
1.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组
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组
4.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突出贡献奖综合评审工作组
5.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组
四、考核项目
(一)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学校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各二级党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考核由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执行。
考核内容: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有关工作要求,重点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方式: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提交《2023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相关党务部门对照2023年度二级党组织绩效考核评价重要观测点,对二级党组织完成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给予评分,学校通过召开大会听取汇报、检查考核本单位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工作组汇总测评结果、党务部门评分结果并排序,学校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考核内容: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加强廉洁自律,推进“清廉湖大”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方式:各二级单位开展自查自评,提交《2023年度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自评表》,现场考核组召开综合考核大会,进行群众民主测评,考核工作组综合评价,学校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学校各二级党组织。
考核内容:各二级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主要包括责任机制、理论武装、思想教育、师德师风、文化建设、阵地管理、舆情处置、舆论宣传等情况。
考核方式:各二级党组织开展自查,提交《2023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报告》,现场考核组召开综合考核大会,现场核查《2023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材料清单》(见附件6)台账资料,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学科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下同)和直(附)属单位、经营性单位。其中,后勤集团、楚才学院(创新创业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阳逻校区管委会)、湖北大学曼城联合学院、学报编辑部纳入直(附)属单位进行考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继续教育学院按经营性单位进行考核;知行学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
1.学科性学院聚焦学院全面工作,对照各学院2023年目标任务书,综合评价学科建设整体表现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完成本年度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战、法治、保密、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2.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重点考核本部门(单位)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照各部门(单位)2023年目标任务书,聚焦核心工作完成情况和突出业绩表现情况,以及在全面履行基本职能,完成本年度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战、法治、保密、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3.经营性单位重点考核本单位聚焦主责主业,围绕主营业务加强战略规划、提升经营效率,本年度利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突出业绩表现情况,以及在全面履行基本职能,完成本年度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战、法治、保密、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4.学校设《2023年度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负面事项清单》,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负面事项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统战、法治、保密、安全稳定等。
考核方式:
1.学科性学院提交《2023年度XX学院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2023年度XX学院考核表》(见附件7)等两份材料。其中:《考核表》由“基础状态数据”“2023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其他”等3部分组成;“基础状态数据”“2023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填写、学院核对,“其他”由学院负责填写、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等3个群体进行评价,考核工作组汇总评价结果并排序,学校按人文社科类学院、理工科类学院等两个序列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2.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提交《2023年度XX部门(单位)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2023年度XX部门(单位)考核表》(见附件8)等两份材料。其中:《考核表》由“2023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业绩”“师范教育改革成效”等3部分组成,各部门(单位)负责对照2023年目标任务书进行填写。
校领导、学科性学院领导班子、教师代表等3个群体进行评价,考核工作组汇总评价结果并排序,学校按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等两个序列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3.经营性单位提交《2023年度XX单位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2023年度经营性单位考核表》(见附件9)等两份材料。
校领导,学科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教师代表等3个群体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工作组汇总评价结果,学校结合本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各单位《工作总结》除凸显本单位年度工作特色亮点外,还应涉及本单位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统战、法治、保密、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情况;各类数据的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2023年12月在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含校内挂职干部,考核结果作为挂职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其中,新提拔交流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同时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在外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本年度工作半年以上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听取派出或接收单位的意见;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退出领导岗位或退休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结合本部门(单位)年度核心工作业绩以及在全面履行职能、完成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重点工作任务、保密、安全稳定等方面成效,主要考核中层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考核方式:学校按二级党组织书记,机关职能部门及直(附)属单位行政正职,机关职能部门及直(附)属单位副职,学科性学院院长,学科性学院副职、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等6个序列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各学科性学院、部门(单位)提交《2023年度XX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中层领导干部提交《2023年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2023年度中层领导干部重点工作项目清单》(见附件10),具体考核工作安排以学校《关于做好2023年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为准。
(六)教职工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中,在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负责组织;2023年退休中层领导干部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并由原单位负责组织;学生思政专职教师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其他人员(含在站全职博士后)的考核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双肩挑”人员除参加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外,还应参加所在学院的教师年度考核。非事业编制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考核内容: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规定》(校人字〔2020〕19号)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根据《湖北大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校党教字〔2022〕1号)对全校在职教职工(含在站博士后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根据《湖北大学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校保密字〔2012〕16号)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教职工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湖北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表》、及《湖北大学教师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后正反打印,涉密人员还需填写《湖北大学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另行发放)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考核。(《2023年度教职工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1)。学校统筹考核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突出贡献奖综合评审
评审对象:取得重大突破和产生重要影响的突出业绩。
评审内容:对本年度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突破和产生重要影响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评审方式:突出贡献奖综合评审工作组提名,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议,学校研究确定。
五、结果应用
(一)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计入个人档案。
(二)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结果将作为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设“综合优秀”“综合良好”等2个等次,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与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奖励金额。其中,学科性学院奖励金额纳入学院本年度奖励性绩效统筹分配;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奖励金额根据学校资金安排和部门(单位)教职工规模适度修订调节,由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统筹分配。
(四)经营性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本年度经营业绩予以奖励,奖励经费自筹。
(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要遵循“业绩导向、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本年度教职工工作实绩,区分考核等次,制定考核奖励分配方案。
(六)生命科学学院、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乡村振兴工作队不参加学院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运用上级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奖励经费参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从严从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从严从实开展考核工作。
(二)突出效果导向。强化以工作成效和突出业绩为导向,不简单以有无资料台账、工作记录、领导批示等作为考核评价标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工作组成员、测评主体要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严格问责。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做好部门(单位)间的统筹衔接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