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工字﹝2013﹞4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工字﹝2008﹞7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3年5月15日
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习基本费用为学费和住宿费;生活基本费用按照学校所在地(武汉市)最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一年10个月计算。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审定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档次一般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初步认定结果;
(三)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成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二)对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进行审查、公示;
(三)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由分管该年级(或专业)的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本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二)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其家庭经济困难档次的建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当学年有效,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每年9月开学第一周,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
1、新生申请。需提交《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北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相关表格由学校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至学生。
2、在校生初次申请。需提交《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北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到家庭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可在学校“学工在线”上下载。
3、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表格可在学校“学工在线”上下载。
(二)民主评议
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北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提出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审查、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查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初步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各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师生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师生如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调整。
(五)建立档案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因重大疾病、遭受重大变故等原因,家庭经济突然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可随时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酌情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对:黄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