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校党学字[2005]3号
校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落实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整改工作的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
1、现代高等教育必须遵循素质教育的方针,着力培养学生以创新素质为核心的综合素质。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课堂教学自然的、必要的延伸,是整个学生培养环节中有机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大力加强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是建设优良校风、学风、教风的要求,也是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原则的要求。全校上下要高度重视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学生学术科技氛围。
2、浓厚的校园学生学术科技氛围的标志是:勤奋学习、追求真理、素质提高和能力培养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兴趣和关注热点;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成为学生课余活动的重要内容;学生都有以听学术讲座、从事研究、交流学习研究心得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活动经历;学校形成了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深入持久开展的良好机制。
3、近年来,我校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学校尚未形成浓厚的校园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氛围,这主要表现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没有主要用于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学生整体的学术兴趣和学术水平不高;相应的机制不健全;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繁荣校园学生学术科技氛围作为学校培养高质量人才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和广大教职工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结合各自的实际工作,面向学生,积极主动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促成我校学生学术科技氛围的形成和繁荣。
二、 建立重心向下、点面结合、分层管理、共同参与的学生学术科技工作机制
5、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校学生学术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全校的学生学术科技工作;成立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学生课余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负责由校团委牵头的学生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担任学生科技学术竞赛的评委。以上两个机构的办公室均设在校团委。
6、院(系)相应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牵头,相关专业学者、院(系)团委书记组成的本院(系)学生的学术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对本院(系)学生的学术科技创新工作做出规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条件;制定具体措施,调动本院(系)教职工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组织学生学术交流,扶持各类专业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开展学术研究。
7、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是学生培养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教师有义务在完成课堂教学的前提下,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学校将把其纳入教师年度考核指标。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承担有科研课题的教师每年必须接受1—3名本专科生参与课题研究的申请,凡拒绝接纳学生申请的,其该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级,也不能参加任何评优评先;教师指导学生科技立项项目顺利结题的,由本院(系)报教务处审核后,按照指导同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的2/3累计教学工作量。
8、2005年开始,学校把支持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经费直接划拨给各院(系)(包括在学生培养经费中)。各院(系)应根据学生总人数,按照人文社科类专业不低于5元/生、理工科类专业不低于10元/生的标准设立本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本院 (系)学生科技立项。每年3月份,各院(系)要组织学生开展院系级科技立项活动,保证学生参与的总人数不低于本院(系)学生总数的10%、各院(系)应定期编制导向明确的学生科技项目指南,加强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本项工作归口教务处管理,各院(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负责。
9、各院每年从学生科技立项的项目中推荐1—3项参加学校立项的答辩,对通过答辩的项目,学校将重点扶持。凡获批学校立项的学生科技项目,学校将首批拨付总经费的50%,结题验收后,再拨付后期的50%经费。校级学生科技项目结题必须至少具备1项下列条件:文章公开发表(不含增刊和论文集);成果获得专利;在“挑战杯”系列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优秀科技成果评比中获得省级或以上表彰。本项工作归口校团委和教务处共同管理,各院(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负责。
三、 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和奖励力度
10、学校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拨出相应资金设立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基金,用于扶持校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和对取得成绩的个体及集体的奖励。该基金由校学生学术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11、获得校级学生科技立项的项目,学校将按照哲学社会类学术论文项目不低于200元、社会科学调查报告类项目不低于300元、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类项目不低于300元、工科类项目不低于5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12、对未获得校级立项资助但公开发表的在校本生的学术论文(无教师参与署名),在署名湖北大学的前提下,学校将按照每个版面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13、凡在校本专科生取得的专利,在承认湖北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校将报销全部专利申报费用。
14 、在“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作品,学校将分别对获奖个人(集体)和指导教师个人(集体)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省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人民币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15、在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学校将分别对获奖个人(集体)和指导教师个人(集体)予以人民币3000元、300元、150元、100元的奖励。
16、教师指导本专科在校生发表学术论文(专著)将获得奖励(认定为指导教师的标准:论文(专著)后附有对该指导老师的鸣谢或项目资助书表明了指导教师姓名。教师作为合作作者参与署名的,不能认定为指导者),其奖励标准等同于教师科研论文奖励,按照《湖北大学2003年度特殊业绩津贴实施办法》(校科字[2003]7号)规定标准执行。若该论文同时获得其他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17、学校每年召开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总结大会,通报当年度各院(系)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将授予“年度学术科技创新之星”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将授予“年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OO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