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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学字(2013)9号-(关于印发《湖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党学字﹝2013﹞9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湖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指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动态培养、优先发展、严格考核、合理流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1:300-500的比例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品行端正,乐于奉献,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原则上有在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期间担任院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和人员的选聘、调配工作。实行专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新聘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后才能申请转岗。

    第八条 可适量选聘优秀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兼职辅导员的选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成长成才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

    (二)深入课堂与学生生活园区,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学生群体安全稳定;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培养健全的人格品质和自信乐观的人生态度。关注心理或行为异常学生,及时沟通并科学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深入开展优良学风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类学术竞赛与科研创新活动,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和考风考纪教育,做好学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和教育转化工作;

    (五)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减、免、补、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和评审工作。对受助学生进行后期教育,提升他们的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

    (六)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创业观念;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八)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认真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和各类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

    (十)配合校、院各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的业务工作要求: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二)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每年撰写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不少于1篇;注重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承担或组织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职辅导员实行教师和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专职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级行政岗位评定,待遇就高。

    第十二条 学校单独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评聘坚持工作实绩与教学科研能力相结合的原则,评聘指标单列。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其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一)硕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副主任科员级辅导员;在副主任科员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主任科员级辅导员。博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主任科员级辅导员。在主任科员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可晋升为副处级辅导员;在副处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4年,可晋升为正处级辅导员。

    (二)副处级辅导员和正处级辅导员晋升由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执行。专职辅导员相应行政级别和行政级别待遇按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进行专门考核与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对优秀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培训计划,对辅导员进行专业化辅导与培训。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培训和对口深造,辅导员每工作2年,必须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3年,必须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六条 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专职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与专业教师同等的培养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课题研究、外出学习和有关奖励等。学院要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补贴、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应政策。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对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合理流动。专职辅导员的转入和转出须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审批备案。各部门及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辅导员的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以及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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