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校党组字﹝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与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委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增强科学治校、民主治校、提高行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领导班子建设,使广大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着力提升,为加快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分级分类、全员培训,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规划、安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原则上按照学习时间计算学分。管理适用于全校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学校“青年干部成长计划”成员。其他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五条 脱产培训。干部脱产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部组织或经组织部批准、备案的岗位、任职、业务培训以及挂职锻炼等其他形式的培训或进修班。
第六条 在线学习。干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等网络形式的在线学习。
第七条 自主选学。干部自主参加学校组织的干部讲堂、专题辅导、理论研讨、实践调查及任职、岗位、业务培训等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及其他必须参加的培训。
第八条 学历学位教育。干部脱产或在职参加的各种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九条 学分用于衡量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原则上1学时计1学分,1天以6学分计算。学分由必修学分、选修学分组成。
第十条 必修学分计算办法:
参加组织调训、各级党校培训、各类业务培训、主题教育活动,以实际培训或活动时间计算学分。
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校、院组织的党建、时政等各类讲座与专题报告会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
参加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以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选修学分计算办法:
面向师生进行理论宣讲报告、党课团课讲座或承担校外相关内容的宣讲、讲座任务,每次以2学分计算。
参与各种挂职锻炼,每月按10学分计算。
在职完成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以20学分计算。
开展政治、经济、科教、文化、法律等与履职所需的各类业务知识学习,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学习时间可计算相应学分。
阅读理论书籍并撰写读书笔记或心得,每部以3学分计算。
发表党建类论文或成功申报党建类课题,校级、厅局级、省部级每篇(项)分别以2学分、3学分、6学分计算。同一论文或课题以最高分计。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超出的学分可以延至下一年度累计。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审核、评定等日常管理。每年年底,干部要填写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所在单位要签署审核意见。学校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选派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应当在年底前汇总后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鼓励并支持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除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外,干部个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或进修班学习,应履行审批手续。单位副职以下干部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须经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所有干部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或进修班学习均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干部每年必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00学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参加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不少于40学分。
第十七条 组织部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学习内容、培训学时、学习鉴定、培训成绩或有效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若学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年度考核。干部每年在述职总结、考核中要述学、评学、考学。
第二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组织要求学习而无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干部提拔使用时,组织部门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时,应附有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上不研究、不呈报、不审批。个别干部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必须在办理任职手续后1年内完成培训任务,若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延长试用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