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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字[2012]49号-(湖北大学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修订).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外字[2012]49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1231


    湖北大学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校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孔子学院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孔子学院外派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指经学校选拔推荐、国家汉办批准同意,在我校孔子学院担任中方院长、汉语教师或汉语教师志愿者的本校教职工和在读学生。

    第三条 外派人员在孔子学院工作期间,其校内岗位及职务保留(学校明文规定不予保留的除外),除不享受业绩津贴外,校内其他待遇(如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年终奖、节假日慰问费、住房分配、住房交通补贴等)均与相应岗位在岗人员同等享受。

    第四条 外派人员在孔子学院工作期间,其教学工作量按照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年度考核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综合国家汉办意见及其在外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人事处提交学校审定。

    第五条 外派人员在孔子学院工作1年以上者,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不满45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不满35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其在孔子学院的工作经历等同于符合《湖北大学教授(研究员)、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校人字[2012]37号)第六条“实践交流条件”。

    第六条 汉语教师志愿者主要从我校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教育学、历史、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在读研究生或已被确定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选拔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二)导师(班主任)及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三)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签;

    (四)学校领导审批;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遴选和派出手续。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学生派出前及返校后,向研究生院集中报送名单备案。

    第七条 学生学习年限(含外派时间)超过正常学制者,应申请延期毕业(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所有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应尊重所在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增进与当地人民的友谊;应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所有外派人员应在回国(入境)1周内,向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与孔子学院有关的文字、音像等材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外字[2010]13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派出未归的孔子学院外派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31印发

                                             校对:黄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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