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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字[2012]48号-(湖北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外字[2012]48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2月31


    湖北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聘请外籍教师的主要目的: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和智力资源,加强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程度。

    第三条  外籍教师管理原则: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高效利用。

    第四条  外籍教师管理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籍教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聘用单位、保卫部(处)、后勤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外籍教师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聘用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支持。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办理各院对外籍教师的需求申请,洽谈招聘合适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及合同附件,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2发放外籍教师工资、津贴、国际旅费与国内旅费。

    3、制定外籍教师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外籍教师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4会同外籍教师的聘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外籍教师工作会议,向受聘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国情、省情和校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聘用单位和相关部门介绍涉及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工作。

    5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和学校相关教学及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外籍教师进行考评。根据教学考评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对于表现不好者,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于表现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并上报主管部门。

    6、保持与聘用单位、外籍教师的联系和沟通,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外籍教师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7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对外籍教师宿舍和周边环境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外籍教师宿舍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消除各种隐患,保障外籍教师人身、财产安全。

    8、极配合省级教育、外事部门,省市区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和有关保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外籍教师聘用单位负责,聘用单位应安排1名领导负责外教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八条  聘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于每年5月初和11月初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下学期外籍教师需求申请。

    2、应把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统一教学管理之中。负责执行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协助外籍教师制定相应课程的教学计划等。

    3、指派相关学科负责人与外籍教师共同商定具体教材,并由聘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同时,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

    4、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名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合作教师,帮助解决外籍教师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外籍教师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工作。

    5、建立外籍教师的听课、评估制度,定期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态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6月初和12月初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和聘请效益的评估。

    6、积极组织外籍教师参加本单位举行的教学和学术研讨活动。

    7、及时通知外籍教师因校内活动、节假日休假、突发事件等引起的课程变动事项,并及时安排补课。

    8、尊重外籍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妥善处理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因宗教、政治背景不同引发的分歧:一般正面阐明观点,不强加于人、不纵容挑衅,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应。

        9、重视外籍教师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总结,建立、健全外籍教师教学档案。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九条  引进外籍教师的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及引进外籍教师的个人资料属于工作秘密,各单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聘用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应对国家秘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31印发

                                             校对:黄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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