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校人字﹝2014﹞42号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含从事学生工作的思政人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本着有利于青年管理干部成长发展、能力提升、潜能发挥等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青年干部进行多岗位锻炼。
二、基本原则
(一)轮岗交流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工作需要、统筹兼顾等原则;
(二)轮岗交流原则上应在不同单位(部门)之间进行,以机关、学院和直属单位之间轮岗交流为主。
(三)极少数特殊岗位,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跨单位(部门)挂职半年及以上或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轮岗交流。
三、实施对象
凡在同一单位(部门)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者原则上应轮岗交流。如本单位(部门)须轮岗交流的人数超过1人的,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逐年分步进行轮岗交流。
经学校批准,在外挂职、借调半年以上或参加省级专项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可视同已轮岗交流。
四、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轮岗交流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全校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工作。
(二)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三)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或单位推荐,填写《湖北大学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轮岗交流申请表》,报学校工作组办公室;
2.学校工作组根据申请人以及空岗情况,拟定轮岗人员新岗位;
3.学校审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