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校人字﹝2014﹞39号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优秀青年教师成长发展的新格局,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经过5年左右努力,通过重点实施“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和“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等措施,力争使我校5名左右教师受聘为长江学者、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特支计划、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3个左右创新团队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国家层面创新团队;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后备人才;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青年教师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体系,大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和我校办学的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学院密切配合,促进教师成长发展的新格局。
(二)坚持德能并重原则。培养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素质兼备的人才,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
(三)坚持责权一致原则。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计划顺利实施。
(四)坚持重点扶持与整体提升相结合原则。既突出对拔尖人才的重点支持,又注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促进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程体系
“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实施“青年英才支持计划”。支持20名左右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目标为培育国家、省级人才计划人选;
第二部分:实施“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支持10个左右优秀创新团队,目标为培育国家层面创新团队 。
第三部分:实施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包括“教职工职前培训计划”、“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计划”、“教师国内研修实践计划”、“教师出国研修计划”,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学缘、知识结构,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完善科学决策、分工协作、督促落实机制,形成领导有力、责权明确、齐抓共管的教师成长发展工作格局。
(二)强化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程各项计划的目标管理,将其纳入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计划及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经费投入,依托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项目,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程”实施工作有效地进行,学校成立“湖北大学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领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工作,做好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各项计划的组织实施。
附件:
1.湖北大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2.湖北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实施细则
3.湖北大学“教职工职前培训计划” 实施细则
4.湖北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5.湖北大学“教师国内研修实践计划”实施细则
6.湖北大学“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细则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
湖北大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一、计划目标
湖北大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旨在支持我校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培育国家和省级人才项目、计划人选。
二、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教授40周岁以下,副教授35周岁以下,哲学社会科学类原则上教授45周岁以下,副教授4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发展潜力大,主持国家级项目、发表了高水平学术论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成就。
三、遴选程序
(一)每年遴选1次,每次遴选不超过7人;
(二)个人申报,填写《湖北大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工作情况、预期目标等),学院推荐;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审定;
(四)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议。
四、支持措施
每人每年资助6万元生活补贴,连续资助3年,按年度发放。
五、考核管理
(一)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活补贴发放挂钩。入选者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总结,前两年由所在学院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年期满考核由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
(三)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或调离学校的入选者,学校中止协议、停发并追回已支付经费。
对于未入选“青年英才支持计划”,成功获批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计划的教师,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附件2:
湖北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一、计划目标
湖北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旨在支持我校创新团队围绕国家、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探索性研究,培育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国家层面创新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团队应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省部级研究基地为依托,并承担有国家级教学、科研任务;
(二)创新团队应具有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学术问题,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或我省教育教学、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前沿热点问题;
(三)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应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教授;
(四)创新团队至少由3-5名对团队目标有共识的核心成员和若干名相关研究人员组成,专业、职称及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三、遴选程序
(一)每年遴选1次,每次遴选不超过3个;
(二)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可组合成创新团队申报,填写《湖北大学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工作情况、预期目标等),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推荐;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报学校审定;
(四)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议。
三、支持措施
每个创新团队每年资助10万元生活补贴,连续资助3年,按年度发放。
五、考核管理
(一)学校与入选团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活补贴发放挂钩。入选团队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总结,前两年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年期满考核由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
(三)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或调离学校的入选团队成员,学校中止协议、停发并追回已支付经费。
对于未入选“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成功获批国家层面创新团队的团队,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附件3:
湖北大学“教职工职前培训计划”实施细则
一、计划目标
通过岗前培训与入职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职业素质培训与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新进教职工尽快适应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培训对象
新进教职工。
三、培训内容
(一)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由湖北省师培中心组织,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四门课程的理论学习及教师职业素养专题讲座。岗前培训是教师资格认定和正式上岗的必备条件。
(二)入职培训
职前培训由学校组织,主要内容包括校情介绍、校纪校规学习、保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制度讲解、教师职业规划、示范课教学等,是新进教职工熟悉校史校情、明确岗位职责、实现角色转换、增强认同感、培养团结协作精神的重要形式,是转正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培训程序
(一)岗前培训
1、人事处根据湖北省师培中心统一安排,每年6月底下发岗前培训通知;
2、个人网上报名、到人事处办理现场确认、缴费、领取教材等手续;
3、根据通知参加培训。
(二)入职培训
1、人事处每年8月底下发新进教职工职前培训通知;
2、根据通知参加培训。
五、培训费用
(一)岗前培训
培训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费、考试费等个人自理。
(二)职前培训
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
附件4:
湖北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一、计划目标
按照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原则,支持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学历、专业、学缘结构,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水平,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方式及条件
(一)培养方式
在职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托培养。
(二)申报条件
1、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来校工作满1年的专任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
2、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来校工作满1年的思政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报考校内在职硕士研究生或武汉市内在职博士研究生。全校思政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和当年报考在职研究生人数控制在同类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三、申报及管理
(一)申报程序
1、人事处每年9月下发申报通知;
2、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研修实践申请表》;
3、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批;
4、申请人录取后持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二)考核管理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专任教师:
1、教学工作量:武汉市内攻读的,须完成全额教学工作量;武汉市外攻读的,第一年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后三年须完成全额教学工作量;
2、年度考核: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对无故不参加校内年度考核的,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3、延期: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4、毕业报到:毕业后1个月内应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复印件存档)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相关材料;
5、服务期:服务期为4年,从毕业时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1万元/年标准交纳违约金;
6、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学习期限者,停发工资;逾期不归者,按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思政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须完成本职工作,其他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资助及待遇
1、在武汉市外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第一年停发岗位绩效工资,若完成全额工作量且考核合格则予以补发,其余待遇按校内同类人员正常享受。
2、在武汉市内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待遇按校内同类人员正常享受。
附件5:
湖北大学“教师国内研修实践计划”实施细则
一、计划目标
按照择优派遣、保证质量原则,支持教师了解学术前沿动态,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交流与实践,以培养学术骨干,增强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类型及对象
(一)专业进修
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参加部属高校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等,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进修和课程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国内访学
依托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等计划,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进行访学研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三)博士后研究
选派青年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四)专业实践
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挂职工作、参加专业实践,或合作参与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
三、申报及管理
(一)申报程序
1、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研修实践申请表》;
2、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批;
3、申请人录取后持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二)考核管理
国内研修实践的教师:
1、教学工作量:武汉市内的,须完成全额教学工作量;武汉市外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2、年度考核: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对无故不参加校内年度考核者,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3、延期: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研修、实践,不得延期;
4、返校报到:研修完成后1个月内应持结业证书、研修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复印件存档)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相关材料;
5、未经批准擅自延长期限者,停发工资;逾期不归者,按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资助及待遇
(一)资助标准
1、专业进修
纳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计划等专项的各类短期专业进修,学校资助培训费、市外住宿费和市外1次往返交通费等,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回校报到后凭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按财务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2、国内访学
主要经费由教育部、教育厅资助,用于访问学者学费、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予以配套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回校报到后凭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按财务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3、博士后研究
赴武汉市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学校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2次/年),限报销2年。
4、专业实践
在市外单位参加专业实践者,学校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2次/年)。
(二)待遇标准
参加“国内研修实践计划”的教师,待遇按校内同类人员正常享受;对从事博士后研究、挂职等上级有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待遇按文件执行。
附件6:
湖北大学“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实施细则
一、计划目标
按照加大力度、确保重点的原则,支持教师开展海外研修,培养教师的国际视野和创新思维,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程度,造就能跟踪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国际化人才。
二、类型及条件
(一)计划类型
1、国家公派计划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计划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并全额资助,其中高级研究学者时间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时间为3-12个月。
(2)地方合作计划
由省教育厅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及学校配套资助,时间为6-12个月。
(3)青年教师计划
由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及学校配套资助,时间为6个月。
(4)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资助的其他计划。
2、单位公派计划
由学校及学院通过各种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进修培训、访问交流、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等,时间不超过1年。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与能力、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3、申请研修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的大学或知名研究机构;
4、外语条件合格;
5、一般应在校工作满2年,并符合计划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及管理
(一)申报程序
1、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附国(境)外院校的邀请信函),并填写《湖北大学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单位推荐;
3、职能部门审批;
4、申请人获批后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二)考核管理
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除遵守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外,其他考核管理要求如下:
1、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2、年度考核: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延期: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延期;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研修时间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返校报到:研修结束后1周内应填写《湖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总结表》,持学院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结业证书、学习鉴定等材料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相关材料。出国(境)研修人员还应在所在学院或全校至少作1次出国进修报告或学术讲座;
5、服务期:半年及以上期限的出国(境)研修服务期为3年,从结业时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年限核退学校所支付的研修费用,并按1万元/年标准交纳违约金;
6、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学习期限者,停发工资;逾期不归者,按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资助及待遇
(一)资助标准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计划
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国外费用与国际往返费用,学校按照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办理签证期间的1次国内往返交通费、出国与返校时学校与目的地之间各1次国内往返交通费。
2、地方合作计划及青年教师计划
资助标准按照《湖北大学教师国际交流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3、单位公派计划
所有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团队或国(境)外机构资助。
(二)待遇标准
出国(境)研修教师的待遇,按照国家、学校现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