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校党字﹝20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鄂发﹝2012﹞16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校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合作共事、行政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工作基本原则:
(一)着眼长远,统筹兼顾;
(二)分期分批,稳步推进;
(三)人岗相宜,务求实效。
第二章 挂职岗位、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挂职岗位:校内挂职为中层管理岗位,校外挂职安排由组织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商定。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或影响;
(三)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五)校内挂职正处级岗位的一般应为校内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挂职副处级岗位的应为各党派重点培养对象和骨干;
(六)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党外代表人士可以破格推荐挂职。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各民主党派根据各自党派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人选推荐工作,将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员书面向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推荐。无党派代表人士由校党委统战部直接提名;
(二)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根据推荐情况,对推荐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并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
(三)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综合考察情况,向校党委提出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具体计划;
(四)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挂职锻炼时间及待遇
第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校内挂职锻炼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及挂职人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2—4年;校外挂职锻炼时间根据组织选派单位要求和挂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期间,本人工作关系和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八条 挂职前无行政职务的党外代表人士,校内挂职锻炼期间,根据工作量给予一定工作补贴;赴校外挂职锻炼的,按组织选派单位或挂职单位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挂职干部管理
第九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单位应安排其分管或协管某方面的工作,并为挂职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对挂职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挂职期间,由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
第五章 挂职干部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挂职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接收单位共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挂职干部进行个人工作思想小结;填写挂职干部考核登记表;接受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考核;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校党委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挂职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推荐使用党外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由党委组织部、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