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12]21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党的建设 定期谈话制度 通知
校对:何 肖
湖北大学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话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党组织与党员的沟通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站在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高度,认真落实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
第三条 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性原则的要求,对原则问题、是非问题要态度鲜明,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不能只讲成绩,回避问题。
(二) 平等交流原则。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话对象进行交流,交流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讲清问题,又要维护团结,达成共识。
(三) 以诚相见原则。要开诚布公,消除顾虑,讲真话、实话,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统一思想,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 注重实效原则。开展谈话活动,要有的放矢,找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要通过努力,使谈话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五) 尊重信任原则。必须建立互相信任的谈话基础,不得泄露谈话人的隐私。
二、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谈话的对象包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定期谈话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划分为:
(一) 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 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学院(系部)、部门、单位(直属)党员负责人之间;
(三)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
(四)党员与党员之间。
第五条 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话,以沟通思想、消除误解、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为目的,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开展。
第六条 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学院(系部)、部门、单位(直属)党员负责人谈话,按照分工对口的原则,以沟通思想、促进工作为目的,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定期谈话,以了解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为目的,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八条 党员与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话,以相互沟通、相互了解、增进团结为目的。
三、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定期谈话采取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既可采用“一对一”的交流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第十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情况;
(二)发现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谈话对象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四)交流思想、倾听呼声,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和思路,从而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误解和隔阂,化解分歧和矛盾,增进了解和信任;
(六)其他认为必须交谈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组织与党员谈话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坚持五必谈:
(一)岗位调整必谈。党员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免职降职、退休离职时,应及时进行谈话,对提拔的党员干部进行激励谈话,对免职降职的干部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勉励或帮助谈话,做好岗位调整党员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
(二)考核测评必谈。党员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工作结束后,对相关情况(包括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被考核、评议的人员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群众评价,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受到奖惩必谈。对受到重要表彰、奖励和受到批评、处分等情况,及时与党员交心谈心,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
(四)家庭困难必谈。当党员生病、家庭遇到意外灾难事故、遇有较严重的家庭关系问题、党员家庭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及时谈话,帮助党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五)发现问题必谈。对有群众来信来访真实反映党员问题的,学习、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组织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综合考核评价较差的,在干部任用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进行提醒谈话,从严管理党员,责令限期整改。
四、附则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讲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