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校党宣字[200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提升学校的社会地位,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外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对外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社会媒体对学校进行的宣传报道,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各单位、个人联系或协助社会新闻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的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2、各单位、个人采写和制作并向社会新闻媒体报送的有关我校的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3、各单位、个人采写和制作在校园网主页或各单位网页上发表的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4、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有关我校的情况介绍、展览品、陈列品、宣传品和广告作品等。
二、对外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大力宣传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成就。
3、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和要求,保证宣传报道的真实性、严肃性,并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三、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统筹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学校成立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研究学校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对外宣传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引导、组织、管理好学校对外宣传工作。
2、对学校重要对外宣传进行整体策划。
3、与被采访单位共同做好新闻采访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联系和接待工作。
4、收集、整理、挖掘和提供可公开报道的新闻素材和新闻稿件。
四、对外宣传工作的审批规定
1、任何单位、个人须经党委宣传部的同意方可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单位、个人采写和制作涉及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品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单位范围的,须与学校有关单位共同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个人撰写和制作反映本人情况的对外宣传品,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在本单位网页上及校园网主页上发布的对外宣传品由各部门领导审批。
5、凡属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各单位涉及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五、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党委宣传部共同做好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采访完成后,被采访单位要对采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履行签字手续,并将采访稿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如遇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对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经学校研究后,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未经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七、党委宣传部要加大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宣传座谈会和联谊会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
八、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在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对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为开展好对外宣传工作,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保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划拨对外宣传经费。
对外宣传经费主要用于校外主流媒体对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费用自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湖北大学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校党宣字[2005]2号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做好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以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学校事业快速向前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我校新闻宣传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工作大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学校党委保持一致。
第二条 报道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发表上级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讲话、照片、文章以及宣传学校改革与发展重要成就、重大典型等,必须与学校的要求和安排一致,必要时报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三条 切实改进会议报道。学校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召开的有关教学、科研、管理、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工作会议,可进行重点报道。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一般不作报道。其它日常性、一般性工作例会和活动等,原则上不作报道。会议报道应突出实质内容,淡化程序报道。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学校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陪同上级领导同志来校视察、调研和参加其它重要公务活动,要组织新闻报道;原则上不对其他领导及部门领导列名报道。学校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需党委办公室作出安排。
第五条 实行重要稿件送审制度。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全局性工作评价的新闻报道及学校领导专访等须送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审定。
第六条 要重点抓好校报第一版的新闻报道,第一版主要刊登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及举行的重要学术活动、校务活动、外事活动,学校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组织和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师生员工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信息等。
第七条 校园网是学校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其新闻信息必须准确、规范、及时,新闻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新闻内容与校报第一版要求一样,其上载必须经宣传部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审阅,必要时经部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报道突发事件、敏感问题,要与学校党委的要求和口径一致,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报道前要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不得随意报道。
第九条 批评性报道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有利于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人心安定,要实事求是,把握好分寸和尺度,必要时需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条 广播台摘播稿件必须是正式出版物稿件,对稿件要认真审核;不得摘播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稿件,也不得摘播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新闻和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要讲究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实事求是,坚决反对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05年2月21日
湖北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校党办字[2012]3号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程。为落实党中央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有关精神,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对我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组学习是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重要途径;是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方法;是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校党员干部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的目的在于促进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学习、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必须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学校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校党委常委、在职校领导干部、机关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校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校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负责同志任中心组副组长,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如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选定参考书目、准备学习资料等,经组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做好中心组学习的协调及服务工作,负责做好记录,必要时撰写会议纪要。
第八条 学校要从党建经费中设立理论学习专项经费,保障购买学习辅导教材、举办报告会和培训班等学习教育活动所需的开支,确保学习的质量与水平,使学习活动顺利、有效地开展。
第三章 学习内容、方式与时间
第九条 学习内容包括党的理论体系及其创新成果、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时事,以及社会、经济、教育、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学习要结合高等教育和学校工作的实际,注重研究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次集中学习围绕一个专题,把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专题辅导、集体讨论、收听(看)录音(录像)、参观考察等方式和方法,注重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个人自学与专家讲学、讨论式学习与研究式学习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如上级领导机关有重要的指示精神需要学习传达,中心组学习可以随时安排。学习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由党委宣传部报组长同意后,通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检查考评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既要克服以讨论工作代替理论学习的倾向,又要避免就理论谈理论的现象,努力做到聚精会神地学习、认认真真地研究,保证学习质量,使学习真正达到提高认识水平、增强理论素养、推动工作发展的目的。
第十三条 中心组成员每次集中学习都要提前做好相应准备,要有发言提纲,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笔记。
第十四条 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每年撰写1~2篇学习心得或体会文章,并结合自己的学习心得在分管或联系单位每年至少作1次辅导报告。要将理论学习与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考勤与请假制度。中心组学习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向组长请假。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考勤工作。
第十六条 学习通报与档案制度。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之后,要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党委宣传部印发书面的学习内容或学习纪要,及时把中心组的学习动态和主要成果告知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促进各二级单位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要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中心组每年的学习计划、学习总结、学习讨论记录、学习成果等。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调阅学习笔记。每年集中调阅一次,由组长审阅,并供上级党组织检查。
(二)通报学习情况。年终将学习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总结提高。
(三)交流学习心得。可以采取座谈讨论的形式交流学习心得,也可以将个人的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印发至中心组成员相互学习。
第五章 学校基层党组织中心组的学习
第十八条 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层党组织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学校中心组学习制度成立基层党组织中心组,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对各基层党组织中心组的学习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推动基层党组织中心组的学习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可参考学校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校党宣字[2012]4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校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的举办方必须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单位、部门、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各类组织(包括学生班级、社团等)。
第三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六)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必须经过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学校机关有关部、处、室组织举办的,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学院组织举办的,由各学院党委审批;校学生会及校级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批;校研究生会及研究生社团组织举办的,由研究生院审批;影响重大的,须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审批。以上情况同时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举办方要如实填写《湖北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审批表》。原则上,学术讲座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大型报告会等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批。
第六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报告人的,经主办单位审查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复查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正确政治导向。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了解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及报告会、讲座的主要内容,如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错误的政治性观点,则不能批准举办。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工作,做好相关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进行时,主办单位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传播政治谣言和错误的政治性观点时,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审批表
主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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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报告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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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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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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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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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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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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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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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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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情况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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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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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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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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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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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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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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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分别交校党委宣传部和主办单位存档。
湖北大学关于进一步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管理的实施意见
校党宣字[2012]8号
为了适应全媒体时代的新形势,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湖北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校字〔2012〕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校园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安全稳定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网络和信息安全类、教育教学事件类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文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已经引起新闻媒体关注或者可能引起新闻媒体关注,通过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新闻通报会、信息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客观、准确地传递突发事件新闻信息而举办的活动。
二、工作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预防,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综合事件、综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工作原则
1.积极应对,接受监督
提高新闻媒体应对能力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也是学校实现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宣传工作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要站在维护学校社会形象与校园安定稳定的高度,尊重新闻宣传规律,积极主动应对,科学稳妥处理,以开放的态度接受新闻媒体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2.统一领导,专人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宣传部具体筹划。新闻发布设立校、院(部处)两级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指定本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新闻发言人进行信息发布。
学校个人或集体接受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3.有效管理,有序开放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所在单位应在获得信息后30分钟内向党委宣传部报告,上报信息应包含事件时间、过程、现状等,并随时反映事件发展动态。党委宣传部应立即组织由校新闻发言人、校新闻中心负责人、事发单位新闻发言人等组成的新闻发言人小组对事件性质进行研判和评估,提出应对思路,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4.正确引导,维护稳定
新闻发言人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新闻动态发布,进行正确引导,把握舆论导向,让关心学校发展、关注事件发展的人群更加详细了解事件情况,避免因事件误传而损害学校形象,最大程度上维护校园安定稳定。
四、工作流程
1.及时通报
当事单位获悉突发事件后,应在30分钟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通报事件情况,尽可能提供事件的背景资料和事件的详实情况。
2.迅速反应
事发单位要迅速派人到达事件现场,掌握第一手信息和信息源头;会同保卫部门设置采访警戒线和记者采访区,热情接待到达现场的各级新闻媒体记者;摸清现场参访媒体具体情况,并迅速将了解到的信息反馈到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根据突发事件分类,以及所了解到的新闻采访诉求,提出应对方案。
3.动态主导
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做好进校采访的各级新闻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进一步了解新闻媒体新闻采访诉求,积极做好进校媒体记者与事发单位的沟通工作。要加强突发事件相关背景资料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关注网络舆情,及时给媒体提供正确信息,主动做好突发事件的正确舆论引导,体现学校主导,防止事件进一步升级和扩大,防范事件虚假信息的传播。
4.主动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在学校官方微博上进行新闻发布,发布内容要确保事件信息准确、处置态度鲜明。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起草,应急处置工作组、新闻发言人小组初审,报请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保证通稿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第一次新闻发布后,新闻发布工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情况、舆情引导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提高新闻发布的级别。
5.舆情跟踪
新闻发布后,党委宣传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件舆情的跟踪,认真收集社会舆论对事件的反应,特别是网络上的舆情,做好舆情研判工作,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要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上的失真信息,提出应对措施,主动、及时回应,以正视听,形成正面舆论导向,化解不利于学校和处置工作的网上舆情,维护学校稳定。
6.总结经验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后,党委宣传部要认真总结整个突发事件过程中新闻应急管理工作的得失,并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
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高度,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妥善处置事件和维护学校声誉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加强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和应对新闻媒体能力。
2.责任到人
党委宣传部是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协调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新闻媒体与突发公共事件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组织与管理工作。新闻发言人要切实承担起新闻发布责任,根据新闻通稿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3.有序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原则和流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通报突发公共事件权威信息,做到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新闻发布工作过程中,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内容,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审定,统一新闻发布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