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校党字[201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办学规模、校园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决算执行与审计;
(七)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八)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职级晋升、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学校办学重要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
(十三)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十四)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六)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干部(包括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校办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作企业校方董事等人员的推荐;
(六)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七)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有关项目之间10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预算外10万元以上项目的支出;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需提前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湖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程序执行,在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参与集体决定的人员范围按学校有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
(一)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特别重大议题(如财务预、决算和校级干部选拔推荐),由党委全委会议决。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分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
(二)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赞成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对于有争议的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三)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特别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重大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条 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