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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审字[2012]6号-湖北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校审字[20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目标主要包括:有效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有二级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经规定程序审批并获得批复;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上缴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行为。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准确分类;各项经费拨款的实际拨入情况。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坐支”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

    (六)收入的财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问题。

    (七)是否有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少列或不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利用支出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准确分类;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四)基本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其它违规违纪问题;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预算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报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一)检查预算收支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分析实际完成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分析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三)分析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四)学校及各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是否采取了加强管理和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取得了哪些经验。

    (五)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其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审计

    (一)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帐表数字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三)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六)会计报表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二条 资产情况审计

    (一)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资产变动是否合法,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履行了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负债情况审计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净资产情况审计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净资产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收入和支出审计比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

    (一)根据学校审计工作计划或校领导安排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由审计负责人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审计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财务等部门、单位限期提供如下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

    3、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4、预算收支的账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5、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

    6、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7、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如收费依据、专项调查表等。

    8、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9、开展审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它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就有无“小金库”、重大违法违纪事项、或有损失进行承诺;就会计方法是否一致等进行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情况和收集的审计证据提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经参审人员讨论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审定,出具审计意见书。

    (四)审计处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一并报送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计意见书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结果应向学校预算批准机构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应跟踪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方法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采取“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处参加学校年度预算小组工作,参与了解并取得财务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了解上年度有关加强预算管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跟踪。在预算执行中期,开始对当年已经确定的审计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如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确定的审计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第五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及相关委托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将报请学校或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一) 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学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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