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细则
校建管字﹝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增强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园建设工程的立项要符合学校校园建设总体布局,符合建设节约型和环保型校园的要求。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基础设施、室外道路以及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或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申请)提交工程的立项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领导直接责成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启动立项程序。工程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校园建设工程立项的必要性;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功能、用途、性质;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校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估或论证,进一步估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并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论证意见书,同时向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五条 校领导(或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对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论证意见书进行审批。
第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及造价超过100万元的维修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还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建筑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校园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本依据,要求技术论证严谨规范,投资估算科学合理。
第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征求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项目上报
第九条 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到省教育厅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