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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字[2012]13号-湖北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修订)

    校字[2012]13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网络管理相关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和单位(部门)均可免费申请1个湖北大学的电子邮箱。教师和单位(部门)电子邮箱后缀为hubu.edu.cn,学生电子邮箱后缀为student.hubu.edu.cn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可在信息与网络中心主页(http://inc.hubu.edu.cn) “教工、学生E-mail申请”栏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经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核后即可获得1个邮箱。学校各单位(部门)公用邮箱凭书面申请材料获得。

    第四条 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邮箱仅限本人(本单位)使用,禁止将个人邮箱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邮箱的账号和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密码丢失的,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校园卡、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信息与网络中心进行重新设定。

      2.邮箱传送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用户对自己的邮箱使用活动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3.由于使用邮箱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的责任和权利:

    1. 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尊重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但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可以查阅、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

      3.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

      (1) 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2) 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3) 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 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 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6) 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除该用户账号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暂停服务时,信息与网络中心将尽可能提前进行公告。

    5.信息与网络中心根据需要,有权在用户名发生重复、不恰当时,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有权调整用户邮箱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删除1年内闲置的邮箱账号。  

    第六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的免责

    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网络设备和链路,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信息与网络中心不担保邮件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要求,也不担保邮件服务不会中断,信息与网络中心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建议用户建立多种传输途径,并将已阅读、发送过的邮件内容另外保存。

      第六条 电子邮箱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用户邮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有权要求信息与网络中心给予处理,以便恢复正常使用。

      2.电子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或丢失时,用户有权向信息与网络中心提出更改密码要求。

      3.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注销自己的电子邮箱账号,但注销后再开户不得超过2次。

      4.邮箱空间使用率达到80%以上时,有可能造成收发信件不正常。为节省资源和正常收发邮件,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

      5.用户不得使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

    6.用户在邮箱使用中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7.用户严禁使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

    8. 用户接收到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等有害信息的邮件后,应根据情况立即通知信息与网络中心、党委宣传部、学校保卫部(处)或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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