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1996]15号、鄂卫发[2001]17号、鄂卫公[2002]5号、鄂卫发[2004]102号、鄂卫发[2004]104号、鄂公医办[2007]3号、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我校在编在岗(含待岗)教职工(以下简称在职教职工)、离退休(含内退)教职工;
(二)在校工作的外聘院士、教授及其他高级专门人才;
(三)经校人事部门批准的享受半费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停薪留职教职工、劳动合同工、从外单位借调人员、未经学校批准的离岗人员、出国教职工(出国期间)、实行人事代理教职工等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条 公费医疗对口医院
(一)湖北大学校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武警医院、武汉市第二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九医院。另外,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对持省保健委员会核发的“就诊证”的人员为对口医院。
(二)专科对口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八医院(肛肠)、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武汉市中医院(中医)、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武昌医院(急救)。
第四条 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湖北大学校医院为首诊医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一律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门诊由经治科室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在病历上签署转诊意见并出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住院由经治科室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提出建议,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出具转诊单,并经校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管办”)备案后方可转院。转诊者报销时由校医管办根据就诊病历、双处方、就诊医院原始发票和转诊单审核报销。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非急诊患者,医疗费自理。
(二)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校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治疗者,须经校医院院长签署转诊意见及转诊单方可转院。离休教职工和家住校外的退休教职工可凭病历每半年办理一次慢性疾病门诊转诊手续,如行动不便,可委托家属或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办理转诊手续。
(三)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急诊时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校医管办报告登记,事后凭盖有医院“急诊”章的病历和原始发票审核报销,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凡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四)因病情特殊,确需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外省医院同意接收治疗,并经校公费医疗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五)离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异地居住,经本人申请,离退休工作部(处)出具证明并报校医管办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离休教职工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退休教职工在二级以下医院就诊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六)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出具证明并在校医管办备案后,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其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图像记录附加费、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人体信息诊断器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种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
(四)治疗项目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热疗、水疗、磁疗及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及烤瓷牙等口腔科治疗项目;呼吸骤停综合症、包皮环切及除腋臭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难证性的诊疗项目;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自购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标准
(一)各类人员在公费医疗报销时按以下限额和比例自付:
|
校医院 |
对口医院 |
非对口医院 |
门诊(年度累计,分段计算) |
住院(年度累计,分段计算) |
门诊 |
住院 |
3千元 以内 |
3千元至 8千元 |
8千元 以上 |
3万元以内 |
3万至15万 |
15万 以上 |
在职 教职工 |
15% |
15% |
15% |
30% |
50% |
20% |
30% |
100% |
在对口医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 |
退休 教职工 |
10% |
10% |
10% |
15% |
30% |
12% |
18% |
100% |
离休 教职工 |
0 |
0 |
0 |
0 |
报销 限额 |
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校外治疗年度医疗费报销总额限额为15万元。 |
(二)根据鄂卫发[2002]5号、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下列各项治疗及检查费用先由本人按以下规定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报销。
腹腔镜、X-刀、y-刀治疗费,射频治疗费,高压氧舱治疗费等,个人自付25%;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器官,国产材料费用及治疗费个人自付20%(离休人员自付5%),进口材料费用各类人员均自付30%;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等医疗费用个人自付5%;门诊及住院期间的大型医疗设备(如彩超、心脏扇扫、长程心电图、胃镜、肠镜、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的检查和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0%(离休教职工自付5%)。各大医院新开展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不逐一列出。
(三)凡在一个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做2次以上检查的,只能核报1次检查的费用。凡在一个部位(器官)同时使用2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1种设备的检查费用。
(四)公费医疗的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08年12月版)执行(化学和商品名均相符)。控制药品、贵重药品(含进口、合资药品)需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其费用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比例(离休教职工自付10%,退休教职工自付13%,在职教职工自付15%),剩余部分再按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报销。《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08年12月版)范围外的治疗用药全额自付。
(五)口腔医疗费个人自费比例(年度累计,分段计算):
人员类别 |
1000元以内 |
1001~3000元 |
3000元以上 |
在职教职工 |
20% |
30% |
100% |
退休教职工 |
10% |
15% |
100% |
离休教职工 |
5% |
5% |
100% |
(六)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最高床位费报销标准为:离休教职工、优诊退休人员(持优诊证者)、优诊在职教职工(包括校级领导、正处级干部、正高职称人员)38元/天,一般退休教职工和在职教职工32元/天。危重病人抢救期间在ICU、CCU病房(重症病房)住院床位费标准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3倍的标准报销。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所在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报销。超过以上标准的床位费自理。
第七条 医疗费用的审核及报销
(一)校外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校医管办审核、报销。
(二)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1、门诊报销时间:在职教职工每半年报销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中旬,离退休教职工每季度报销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中旬,具体时间由校医管办通知。
2、住院报销时间:每周二全天。
(三)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在校医院门诊就诊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公费负担部分由校医院与财务处按月结算。在校外门诊就诊时由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回校后按规定审核报销。
2、医疗费报销时应持转诊单、校医院病历、校外医院就诊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双处方和处方明细单(门诊)、医疗费结算清单(住院)和出院小结,经校医管办审核后报销。
3、所有人员前一年发生但未按时报销的医疗费最迟可以延缓到第二年的6月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费医疗待遇仅限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个人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享受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若在报销审核后发现有此类行为者,追回已报销的各项医疗费用,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贪污行为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校医管办负责解释,校字[2006]9号和校后保字[200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和湖北大学《关于普通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校后保字[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二)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大学生”),但未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个人保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医疗保障方式
(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至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止。其中,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的治疗。学校根据武汉市社保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的财政拨款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二)普通门诊对口医院
1、湖北大学校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湖北省武警医院。
2、专科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八医院(肛肠)、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武汉铁路医院(急救)、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1、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校报销80%、个人承担20%,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对口医院的学校报销70%、个人承担30%,非对口医院的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3、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比例报销。
(四)就诊及转诊程序
1、湖北大学校医院是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及本人的身份证就诊。
2、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转诊至校外医院诊治过程中,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转诊一般只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科,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的除外)。
3、大学生如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后需要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先在校医院诊治,经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4、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05年版)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5、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6、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五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重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大学生的门诊重症包括下列10种疾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治疗门诊重症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
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四)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医保定点医院 |
起付标准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三级医院 |
800元 |
60% |
40% |
二级医院 |
400元 |
70% |
30% |
一级医院 |
200元 |
80% |
20% |
(五)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学生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七)患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应由武昌区社保处指定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治疗门诊重症的定点医疗机构。
(八)大学生因普通疾病住院一般应在校医院住院,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方可转诊。
(九)对因病情需要转往武汉市转诊定点医院或外省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武昌区社保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大学生因病休学及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需要在外地治疗门诊重症或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再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条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1、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应到学校医管办报销结算。大学生凭校医院及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明细账单,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医管办审核报销。
3、每个保险年度报销一次,报销时间大致定在每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由校医管办通知。
(二)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医保系统完善的前提下,由大学生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
(三)大学生在外地住院及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明细账单到校医管办申请报销。校医管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重症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后,按月汇总后到武昌区社保处申请零星报销。
第七条 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因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非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普通急诊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六)不属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05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七)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一次性材料费。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水疗、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无论因公或因私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发票报销截止日期
(一)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地门急诊医疗费原始发票的报销截止期为发票开具日后的次年6月底。
(二)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发票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2个月内。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鼓励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集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自身医疗保障水平。
(二)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校医管办负责帮助大学生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大学大学生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校医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