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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保字[2012]3号-(湖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保字[2012]3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1231

     


    湖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员,是指来校务工、从业、经营、基建、维修等无本市常住户籍的人员,以及校外机构、个人租借我校房屋场所经营或住宿的人员等,包括:

    1、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

    2、来校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及其家属;

    3、校内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

    4、家政服务人员;

    5、投亲靠友人员;

    6、养病、治病及随行护理人员;

    7、其他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期超过1个月的人员。

    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及在招待所暂时住宿人员,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来校进修、培训、旁听及参加辅导班类的学生,按学校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管理”、“谁聘用,谁负责” 、“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审查,后用人”的用工程序,认真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依法与被招聘的外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在校内务工、从业、经营及基建维修的外来人员(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务工、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或将治安防火责任的相应内容列入务工、业务合同中,并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六条 外来人员确有需要在校内暂住的,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在校内务工、从业、经营的外来人员,尽可能安排到临时工宿舍住宿。临时工宿舍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教学区、实验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准其他外来人员住宿。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定后报保卫部(处)消防管理备案。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九条  凡经批准居住在校内的(指户口在武汉市外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持有效身份证件,由个人或单位集中到学校社区警务室办理《居住证》。未取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法律规定不需要申领《居住证》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用工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和租借场地的外来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卫部(处)负责日常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督促。

    第十一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租赁门面经营人员)实行聘用单位归口管理,聘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招用未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外来人员较集中的单位应建立治保组织。

    3、调解本单位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4、在对我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校内其他部门协助的,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来校承包、从业、经营、开办公司(企业)、设点服务及租借房屋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必须制订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纳入我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入校后应向学校居委会计生办如实报告自己的婚姻生育情况。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经批准经营、工作的场所,不得转借转租,不得私自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聘用单位的管理。

    2、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3、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拿公共和他人财物。

    4、凡经批准住在校内的外来人员必须居住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搬迁或乱搭乱盖,不得生火做饭,严禁私拉或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严禁在施工场地或住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外来人员在校务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

    第十六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体)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事故隐患的,由保卫部(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保卫部(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擅自将校内住房租借给外来人员的,由学校房管部门将该房屋收回学校。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储存、私藏危险有害物品,从事非法经营和传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报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外来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31印发

                                            校对: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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