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大学官网
  • |
  • 加入收藏
  • 主动公开
    校办字﹝2014﹞18号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办字﹝2014﹞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校办字201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不断提高依法治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有信息总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类别。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遵循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利、程序规范等原则。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校内各单位(部门)发现不利于安全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推进全校信息公开工作,适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着力构建校长领导、分级负责、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协同落实、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二)负责创建、维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专题网站;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牵头撰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归口发布、更新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归口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协调推进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主任由监察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设情况;

    (二)提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

    (三)网站建设和信息更新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

    (五)与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六)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七)执行本办法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上述十二个方面的信息,由《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具体列出。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专题网站统一公布。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辅助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

    (二)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以及校情通报会等会议;

    (三)党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栏等平台;

    (四)学校文件、会议纪要、简报等公文;

    (五)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

    (七)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学校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媒介,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或抄录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应将相关管理制度分类汇编,在新生和新进教职工报到时以有效方式发放或进行对接。

    第五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由信息责任单位审核后公开,重要信息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公开。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自其产生、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一般自变更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如需要征求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征求意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审查——答复——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凡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湖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学校原则上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指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以学校或者本单位(部门)的名义,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对《申请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协调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答复:

    (一)属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责任单位的,可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除本章上述所规定的一般程序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须经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公开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它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适时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吸纳部分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共同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学校把校内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体系,统一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积极加强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12 2




    版权所有©湖北大学 2016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政编码:4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