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校办字﹝201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湖北大学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室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同的法律审查;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
(二)合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
(三)合同纠纷的法律指导和协调;
(四)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合同承办单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谈判和协商;
(二)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六)合同备案。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报送审批、履行等工作;
(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四)处理合同纠纷;
(五)合同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与审批
第七条 合同由承办单位起草。合同内容涉及校内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其他单位予以配合;不能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学校领导指定一个牵头单位。
第八条 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者省、市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校内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法律顾问室审定。
第九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在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同内容涉及到校内多个单位的,须由各单位负责人会签;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应分别报送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综合性合同、金额较大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等应当报送学校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合同原则上都应报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律审查,金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同,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室协商一致,可由法律顾问室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同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已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有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须履行完合同审批程序。合同涉及事项须招投标的,必须在招投标程序完成后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其他人员经学校及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可代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签订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湖北大学”印章或“湖北大学合同专用章”、“湖北大学××合同专用章”。 签订合同在加盖学校印章时,必须向印章管理部门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批表原件。校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由合同承办单位保存并归档,承办单位应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合同原件有多份的,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原件。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承办单位的申请,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结算业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法律顾问室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单位应将全部合同资料进行归档,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和结果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合同归档进行指导,并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 受委托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受委托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合同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按本办法执行,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