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修订)
校办字﹝2014﹞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是每位读者应尽义务。
第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学校的国有资产,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对读者的违章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读者所借书籍如有遗失,须赔偿整洁完好的同版本正版图书;无法购买同版本图书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10倍交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为:
(一)遗失的单册普通图书。出版年限在1980年之前的普通图书,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1981年到1990年的普通图书,按图书定价的5倍赔偿;1991年到2000年的普通图书,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2001年之后的普通图书,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
(二)遗失不能单册零购的多卷书中的1册者,按整套图书定价赔偿。
(三)遗失无复本书、外文原版书、工具书者,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第五条 读者遗失所借报纸或期刊应当赔偿。遗失报纸者须购买同种同期号报纸赔偿;无法购买者,单份报纸按该报月价赔偿,合订本按该报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遗失期刊者须购买同种同期号刊物赔偿;无法购买者,单行本按期刊全年价格赔偿;合订本按该刊物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
第六条 读者借阅图书或光盘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能如期归还者,按逾期0.10元/册(张)/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单册书或单张光盘的违约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元。具体按照《湖北大学图书馆关于文献借阅逾期收取违约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使图书、报刊有污渍、水渍、勾画、涂抹、批注、圈点、折页或变形等,均属污损行为。
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圈点、涂划,首次违规者,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违规者,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污损处不能修复,如圆珠笔等圈点、涂划,首次违规者,每污损1页赔偿1元;第二次违规者,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2个月的使用权。
第八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盗窃图书、报刊,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理外,同时参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6个月的使用权。
(一)将图书、报刊中某部分章节、页码或整本撕下据为己有;
(二)破坏图书、报刊防盗装置,将图书、报刊带出图书馆;
(三)冒用他人证件借阅图书,并据为己有;
(四)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报刊带出阅览室(馆)。
第九条 读者借阅古籍应遵守图书馆古籍管理规定,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逾期:影印本及旧平装的复本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图书馆办公室同意且借期不得超过3天,每逾期1天按1元/本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二)污损:不得对古籍进行注、圈、涂、折叠、指抓、液粘、腕压、肘搁等行为,有上述行为且造成古籍有损坏者,按普通古籍100元/册,线装书1000元/册的标准进行赔偿。
(三)复制:1949年10月以前出版的图书,原则上不予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且书籍纸张尚好,经图书馆负责人批准后可少量复印,但不得全书复制;纸张无法复印的,可自带相机翻拍,每次翻拍收取文献保护费5元。未经许可擅自翻拍复制本馆文献者,销毁复制件并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第十条 读者凭校园卡进入图书馆及借阅书籍。校园卡仅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转借情况,借用者和转借者均作违章处理,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拾到他人校园卡,应主动上缴图书馆办公室或归还失主,不得冒用,如冒用他人校园卡借阅书籍,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读者在图书馆应遵守图书馆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读者进入图书馆应保持肃静,行为举止文明。如有不文明行为且劝告无效者,将责令其离馆,并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二)读者阅览时,每人每次限取2本图书或1份报刊。阅毕,即归还原架位。凡多取书报或随意乱放、乱插、私藏书报者,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三)存包柜所存物品,应于当天带走,凡不按时取走所存物品占用存包柜3次以上者,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四)电子阅览室上机实行一人一机制,凡两人同上一台机器并共坐一椅且劝阻无效者,责令其下机,并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五)在电子阅览室不得进行玩游戏及其他与上机阅览无关的活动。如有违者,须做书面检查,并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六)在电子阅览室登录、访问反动、黄色网站,发布不健康信息,恶意攻击网络安全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公共设施和财物,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损坏随书光盘,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
(二)损坏条形码,按5元/条的标准缴纳赔偿金;
(三)损坏书标,按2元/张的标准缴纳赔偿金;
(四)图书馆各阅览室配有自助复印机,读者应认真阅读复印操作提示,按照正确步骤复印。违规操作造成复印机损坏的,按损坏修复价格赔偿;
(五)电子阅览室任何器材(包括外置耳机、键盘、鼠标)不得自行拆除或移动,违者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六)电子阅览室电脑上的USB接口仅提供读者U盘服务,不得在其接口或电源插座上为个人手机充电等,违者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七)损坏图书馆公共设施及公共财物者,应照价赔偿。故意损毁公共财物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停止其校园卡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第三章 违章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读者违章行为的调查取证、书面处分建议、处分决定、处分材料的归档、申诉处理等,参照《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读者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缴纳赔偿金、违约金等手续,所交纳的赔偿金、违约金从其本人校园卡中扣除相应款额,所扣款额上缴财务处,图书馆负责提供收费明细表。对拖欠或拒绝缴纳赔偿金、违约金者,图书馆将停止其在图书馆享受的各种服务。
第十五条 对违章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读者,学生读者交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按照《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教职工读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章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大学图书馆所有读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校办字﹝2007﹞27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