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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办字[2012]31号-(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办字[2012]31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116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1月6印发

                                            校对:鲁双清

    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六条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利用者的姓名、单位、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

    第七条  利用档案一律在查阅室进行。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八条   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九条    校外单位、个人和本校单位、个人非职务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时,本馆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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