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2]31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1月6日
校对:鲁双清
湖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六条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利用者的姓名、单位、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
第七条 利用档案一律在查阅室进行。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八条 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九条 校外单位、个人和本校单位、个人非职务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时,本馆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