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校办字[2010]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网特指教学、科研、实验、办公、教职工家属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的计算机网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共同领导、监督和协调其建设、运行、管理等。
第五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在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园网整体建设、规划、开发、发展、运行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与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规划与建设校园网,制定学校信息发展总体规划、方针和相关制度,并组织逐步实施;
2.负责校园骨干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3.对校园网络资源进行建设、规划和管理;
4.保障校园网络运行安全;
5.对用户进行管理;
6.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支持;
7.从事网络技术与应用研究,进行网络应用系统开发工作。
第六条 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园网信息安全与舆情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安全与舆情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党委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网上信息动态。
2.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信息安全鉴定、信息安全工作制度的建立、网评队伍建设、网络信息研判以及网上舆情监控,并负责利用校园网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
3.保卫部(处)负责(或配合上级部门)对校园网有害信息散播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4.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安全运行,对有害信息进行删除、取证留样,并对有害信息的来源进行调查。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属于校园网二级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网络与信息建设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同时需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网络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本单位入网计算机IP地址的申请、分配和登记;本单位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制作和维护本单位网页,及时更新网页信息内容;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帮助本单位用户解决网络使用的疑难问题;协助信息与网络中心开展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由于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网络或信息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开展互联网业务活动。
第三章 网络安全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校园网各种网络设备及线路所有权归学校,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调配、管理和维护。分置于各教学楼、办公楼内的网络设备,由楼宇使用或管理单位指定网络管理员管理,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协管与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或变更网络设备位置。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接线或接入交换设备上网。
第十条 各单位网络日常维护由其网络管理员负责,如出现计算机故障或单机不能上网现象,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解决;如汇聚层出现网络故障或出现网络管理员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由网络管理员登记备案,并及时与信息与网络中心联系,信息与网络中心予以技术支持,并提出参考的解决方案;如遇重大网络信息问题,网络管理员要及时做出妥善处理,并报保卫部(处)、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个人用户需统一向信息与网络中心登记备案,如实登记有关情况。各单位在网络接通后,需真实、具体地向信息与网络中心提供机房和网络设备所在位置、网络布线情况和对应信息点点数以及使用服务器等情况,信息与网络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配网段及调试网络。各单位在实验室、机房和其他上网场所使用NAT地址转换等技术接入校园网时,需按照规定对地址转换日志进行记录,日志保留期为60天。
第十二条 为保证校园网的规范和安全运行,各单位自行申请经费进行内部网络改造时,须事先向信息与网络中心提交书面改造方案,获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接入校园网。为了提高网络运行安全性和稳定性,各单位在采购网络设备时,应尽可能使用信息与网络中心建议的型号。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一律采用实名认证上网。
第十四条 严禁在网络教室、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办公室等场所从事经营盈利活动。校园内教学、科研和办公用计算机一般只能联入校园网,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十五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否则学校有权令其隔离断网。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资源和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个人用户有义务及时向校保卫部(处)、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报告校园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校园网各接入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若遇突发性网络安全事故,按照《湖北大学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信息与网络中心可暂时关闭校园网。信息与网络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用户。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为师生提供E-mail帐号。6个月未曾登陆,系统将自动清空邮箱;12个月未曾登陆,系统将自动注销帐号。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由学校投资建设,除教学、科研、办公等公共场所之外实行有偿使用。校园网实行自愿入网,凡申请入网的师生员工须到信息与网络中心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拓宽网络服务项目,丰富网络信息资源,提高校园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五章 网站维护与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主页设计、管理及其信息内容的采集、编辑、录入、审核、发布和更新,并负责对校园网和专题网页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各单位网站信息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和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域名注册申请及中心机房服务器的升级维护,负责检测各类病毒木马程序,及时备份各类数据等网络安全工作,并对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网站建设要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网站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开发和维护,需建立Web网站时,应填写《湖北大学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各单位使用的二级Web服务器应保证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制度,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要实施保密等级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分为:可向校外公开的;可向校内公开的;可向本单位公开的。向校外公开的校内站点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相关手续。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未经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网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设有交互式栏目的网站必须有网络管理员24小时值守或有相应技术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上网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违背道德标准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校内用户禁止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用户,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断开网站链接、中断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因不当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侵害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因实施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形象损害的用户,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接受相关处分。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当行为对他人构成侵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联接费用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办理支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和教职工家属区校园网接入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校园网络工程或校园网络设备统一升级、改造等专项计划由信息与网络中心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拨出专款交后勤保障处招标建设。校园内新建楼宇网络工程建设规划由信息与网络中心提出实施方案、综合布线工程由规划建设处负责。校园网主页信息资源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网络评论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由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申请改造网络、更换网络设备、维护网络服务的费用由各单位自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校办字[2005]18号文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